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2〕3号、湘建执罚决字〔2022〕4号。这两则公告都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最后,这两家建筑企业都被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以下为完整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3074024H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城大厦1410房
法定代表人:邓夏辉
你单位涉嫌在2022年2月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2 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22年4月25日,我厅公告2022年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合格名单(湘建许可〔2022〕58号),你单位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技术负责人名单中的高级工程师赵**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赵**列入技术负责人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2年度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合格名单的公告(湘建许可〔2022〕58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证据三:赵**提交的“关于‘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资质造假的举报说明”,证明赵**实名举报你单位盗用其信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伪造材料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张*承认技术负责人赵**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2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9月15日、9月26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厅提交了申辩材料和个人陈述。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建执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湖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曲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N4HC60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市场5区30栋87、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锋
你单位涉嫌在2020年4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2 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17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0年5月25日,我厅公告2020年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湘建许可〔2020〕141号),你单位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正安锦鸿家园二期6栋和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城B区2#平房仓工程为虚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使用正安锦鸿家园二期6栋和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城B区2#平房仓工程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
证据二:关于2020年度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0〕141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证据三: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关于反馈湖南曲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绩相关情况的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正安锦鸿家园二期6栋和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城B区2#平房仓工程等两项业绩为虚假业绩;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峰认可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的业绩核查情况。
2022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9月8日,你单位向我厅提交了陈述报告。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